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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本社记者 哈力克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23-03-28

农金眼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

《办法》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股权质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职等行为,从严要求,从严规范

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上述股东股权乱象,银保监会不断弥补监管短板,加强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等制度建设,坚持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内容包括: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等。

对大股东的认定,《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考量。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之所以将目光聚焦于大股东,与目前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小而散”的局面不无关系

“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其中,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被认定为大股东。

严在哪里?

据介绍,《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

其中,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

治理行为方面,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九种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治理行为“九禁止”

(一)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二)干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三)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四)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五)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六)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七)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九)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

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严禁通过九种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


交易行为“九禁止”

(一)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二)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


(三)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或其他权益。


(四)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购买、租赁银行保险机构的资产,或将劣质资产出售、租赁给银行保险机构。


(六)无偿或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使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无形资产,或向银行保险机构收取过高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七)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


(八)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未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九)以其他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责任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办法》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定的基础上,重点从大股东角度出发,明确其责任义务,规范其股东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大股东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大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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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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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哈力克;审校:王峥;审核: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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